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54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李永琇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李建國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李建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故請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二、次查,本件繼承權拋棄書亦未經聲請人「簽名」,故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繼承權拋棄書,且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蓋之印文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