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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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46號抗告人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 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7年度司票字第208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民事抗告狀(本院卷第11、12頁),然僅泛稱原裁定有諸多違誤之處,而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抗告理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羅立德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