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台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佑 代理人 陳為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5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5年10月7日│270,900元│DI0二四九0一│台懋││1│ 司林金池 │中壢分行│││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5年11月7日│67,725元│DI0二四九0四│台懋││2│司林金池│中壢分行│││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