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42號聲請人 吳崑首 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 吳育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吳崑首之監護人吳育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吳崑首之監護人吳育宜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相符之印文。
(三)被繼承人經本院依職權調查遺有多筆不動產,若欲拋棄繼承,應提出經法院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之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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