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4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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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9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告 宋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26元及其中新臺幣11738元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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