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行懌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ammahydroxybutyrate-GHB)貳瓶(驗餘淨重10‧03公克及殘留微量該毒品之空瓶貳個重14‧3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含毒品液體2瓶,經法務部調查局鑒定結果,含伽瑪羥基丁酸(Gammahydroxybutyrate-GHB)成分,驗餘淨重10‧03公克及殘留微量該毒品之空瓶2個重14‧3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5年08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01份可稽。而伽瑪羥基丁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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