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69號聲請人 楊淑瑩
楊蕙禎 陳沛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楊蕙禎聲請人 徐彤 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楊蕙禎
徐宇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7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吳林碧鈺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巷○○弄○號十二樓之2)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9日死亡,聲請人楊淑瑩、楊蕙禎為被繼承人吳林碧鈺之孫子女,聲請人陳沛錞、 徐彤心 為 曾孫 子女 爰檢 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楊淑瑩、楊蕙禎為被繼承人吳林碧鈺之孫子女,聲請人陳沛錞、徐彤心為曾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存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吳金靜 、代位繼承人 吳逸棋 並未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表及案件查詢清單表可供佐證。既如上述,聲請人楊淑瑩等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吳林碧鈺遺產之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