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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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110號聲請人 黃慶安 代理人 葉幸真 律師被告 孫冠鈺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104年度聲判字第110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增列聲請人之「代理人葉幸真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委任葉幸真律師為其代理人,有卷內刑事委任狀在卷可稽。惟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就此顯有漏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