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694號聲請人 蕭淑琳 代理人 潘彥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姿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3張之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與附表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不同)
二、相對人李姿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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