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原   告 勝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大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伊斯蘭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玉
原   告  陳明泰 即北一汽車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史超間 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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