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百祿 │高雄市第三│000000000│17,170元│98年8月5日│FKA-0000000│││││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