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告 林秋文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 律師被告 施火金
林添木
范秀珍
林飛龍
林韋佚 蔡長晃
朱明宗
林坤章
林坤瑞
林坤玉
林坤明
邱秀梅 邱秀美 林秀珍
林秀霞
邱秀雲
林彥中
陳碧霞
連政雄
連政賢
連秋惠
吳素珍
林溪明
林景興
林景君 林銘雄
林世璋
林佳翰
林佩虹
施麗美
林莉蓁
林滿妮 林江龍
林思琦
楊阿喜 楊曉玲
楊雁茹
羅碧琴
林可鈞
林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80,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竹南鎮新崎頂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27地號土地8,471.132,300元31510/4147201,480,344元合計1,480,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