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債務人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末月二十八日給付;另年終獎金部分,以一年為一期,每期於二月二十八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5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有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等情,亦有友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書(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卷,下稱前卷,第7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99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3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萬4,000元,分32期清償;另關於年終獎金部分,以
1年為1期,每期清償1萬元,分8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84萬8,000元,清償成數為33.10%。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僅有西元2005年3
月三陽出廠之重型機車乙部(見前卷第55頁),該機車為債務人上班之必要交通工具,故無變價之必要。又其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2萬3,532元,扣除必要支出32萬5,320元後,餘額為19萬9,212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4萬8,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為單身,居於臺北縣汐止市,其陳報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1,000元,與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萬792元相當,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㈢另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
數過低;可兼職增加收入;年終獎金應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房租偏高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且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另為因應農曆春節有較平日為多之支出,且衡酌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狀況,提撥部分年終獎金1萬元作為更生方案,亦屬公允。至於房租費用,其每月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業如前述,至於債務人於上開最低生活費範圍內,如何分配其房租及膳食費用等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況彈性運用。是以,債務人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8年,又提撥部分年終獎金金額作為更生方案內容,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3月為1期,共32期;每期在末月28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4,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2另年終獎金部分,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年為1期,共8期;每期在2月28││日給付,每期清償1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562,036元│││4.清償總金額:848,000元││5.總清償比例:33.1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額㈡│├──┼──────────┼─────┼────┼──────┼──────┤│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97,931│11.63%│2,791│1,163│├──┼──────────┼─────┼────┼──────┼──────┤│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77,111│6.91%│1,659│691│├──┼──────────┼─────┼────┼──────┼──────┤│3│荷商荷蘭銀行│186,041│7.26%│1,743│726│├──┼──────────┼─────┼────┼──────┼──────┤│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18,806│8.54%│2,050│854│├──┼──────────┼─────┼────┼──────┼──────┤│5│聯邦商業銀行│381,387│14.89%│3,573│1,489│├──┼──────────┼─────┼────┼──────┼──────┤│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4,494│2.13%│510│213│├──┼──────────┼─────┼────┼──────┼──────┤│7│萬泰商業銀行│331,335│12.93%│3,104│1,293│├──┼──────────┼─────┼────┼──────┼──────┤│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11,276│27.76%│6,663│2,776│├──┼──────────┼─────┼────┼──────┼──────┤│9│日盛商業銀行│61,022│2.38%│571│238│├──┼──────────┼─────┼────┼──────┼──────┤│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2,633│5.57%│1,336│557│├──┼──────────┼─────┼────┼──────┼──────┤││合計│2,562,036│100%│24,000│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權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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