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18號聲請人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000000
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動產,而第
三人正耀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6年11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6年1月9日邀同第三人 黃有盛 、朱清
耀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73,000,000元,到期日為96年11月30日之本票1紙,另第三人正耀建設有限公司於96年3月5日邀同第三人甲○○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73,000,000元,到期日為96年11月30日之本票1紙共同擔保17戶土地、建物不動產向聲請人借用73,000,000元,約定每戶應償還債務為3,850,000元。詎第三人乙○○○、正耀建設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3,8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詎第三人乙○○○、正耀建設有限公司已分別於97年5月27日及97年5月23日將其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2件(97年度票字8535號、97年度票字第8536號)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1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0000-000│建│72.00│全部│├──┼───┼────┼───┼────┼─┼────┼────┤│002│臺南縣│永康市○○○段│0000-000│田│22.00│26分之1│├──┼───┼────┼───┼────┼─┼────┼────┤│003│臺南縣│永康市○○○段│0000-000│田│34.00│26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1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40│40│40│34│15│平│鋼筋│23│平│全部│││87│北灣里大灣路│康市大灣│鋼筋混凝│.4│.5│.5│.8│6.│方│混凝│.2│方││││7│37巷7弄11號│段2965-4│土造│9│6│6│3│44│公│土造│8│公││││││30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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