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錫鏗 相對人 林謝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林謝真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謝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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