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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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 陳勝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王傳宗 │陽信商業銀行東│103年12月25日│132,787元│0000000││││寧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