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生前住台南選任辯護人 劉啟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70號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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