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吉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吉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0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