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家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宏璋 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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