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靠行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告 王伯群 被告 黃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靠行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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