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銘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子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劉子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