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322號債權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