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勝杰(原名顏司■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勝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勝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經送法務部0000000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25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