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瑞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瑞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瑞福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
109年9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5
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於109年9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0000000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58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0000000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