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小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
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96年3月2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