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治勝
張吉祥
被 告 乙○○ 原住台南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