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8號聲請人 劉喆瑩 上列聲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 邱楷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