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債權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郭承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金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邱金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債權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郭承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金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邱金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