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吳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