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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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066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芮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09年5月1日聲請狀之記載與系爭本票影本所載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