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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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鄧馨儒 被告 陳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