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丙(真實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甲(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告 潘宗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