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吳淑媺 被告 陳威麗
林靜雯 林靜怡 莊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萬706元(計算式:【<14+26+21+21+14>X1萬6,500+400X2萬6,286+648X2萬7,301)】X1/4=740萬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妍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