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815號債權人 高亞光 債務人 孫雅貞 債務人 徐堅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雅貞、徐堅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孫雅貞、徐堅山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須有法律規定或明示約定)。
二、債務人孫雅貞、徐堅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