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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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被告 劉增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1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上開規定,應予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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