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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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 陳榮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小英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謝小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證明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謝小英(大陸地區人民)之住居所,惟本院依被告申請來台探親所填載之地址「大陸地區廣東省連平縣○○鎮○鎮○○區街背尾41號」函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惟因查無此人遭到退回,有該基金會回函可憑,原告亦未提出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證明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 官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