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與簡淑敏合意終止收養後,是否向法院聲請認可?請
提出聲請人及簡淑敏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該協商方案履行?請聲請人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㈢聲請人自97年1月至98年3月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每月薪資
明細表(包含各類獎金、津貼或其他補助)。另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其於97年11月分別遭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員後,是否領取資遣費、失業津貼或其他補助?領取期間及金額又為何?並提出離職證明書、津貼或資遣費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
。
㈣分別陳報 簡榮春 與 簡許含笑 、 簡真子 、簡淑敏之所有子女,
並說明其等子女是否分擔其等之扶養費用?分擔金額若干?㈤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