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⒉聲請人先後於聲請狀內載明「資產總價值:0元;債務總價值
:1,767,806元」、「資產總價值:1,935,608元;債務總金額:5,043,700元」,請說明何者為真,並提出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記載其對「國泰世華銀行」之債務係「
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此與聲請人另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內之記載不符,如此筆債務確屬有擔保債務,請提出該貸款契約及擔保物之相關證明文件。⒋聲請人及配偶 武氏碧 自95年1月起至98年3月止之每月薪資明細
(含津貼、獎金等一切給付)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武氏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項
目中載明「總計:每月17,978元」,然該項目編號1至7之總額僅為11,489元,請確實陳報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姓名及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
⒍陳報乙○○所有子女之姓名、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且說明該
等子女是否扶養乙○○?分擔之扶養金額若干?並提出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⒎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
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目前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函稿或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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