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32號聲請人 王燕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青波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補選任遺產管理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569號、第1004號)確定證明書。
三、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