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2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蔡錫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肇仁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抵押權設定之不動產附表。
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45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三、相對人羅肇仁、債務人 葉宏育 、 葉家宏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