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43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賴泉忠 債務人 洪張敏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600元,及自民國9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洪張敏珠於93年1月2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
請書,向聲請人借款20,000元正,借款利息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以累計未還利息,依百分之20固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目前繳息止日為93年9月21日,另上述為商業習慣並無複利行為,聲請人對債務人係「有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債權迄未受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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