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伍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四包(其中三包,總淨重一點零二公克;另一包,毛重零點五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四包,合計驗餘淨重一點五四一公克(其中三包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在臺北縣○○鎮○○街○○○巷底查獲扣案,總淨重一點零二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一三公克,驗餘淨重一點零零七公克;另一包為九十六年九月九日二十時四十分許,在臺北縣○○鎮○○路○○○巷口查獲扣案,毛重零點五五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一六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五三四公克),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該公司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CH/二○○七/一○三九三號及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CH/二○○七/九○四四一號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乙紙在卷可稽;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存該不起處分書足據。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