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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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永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於開庭3日前,陳報系爭房地原為被告甲○所有,經本院拍賣,而由被告乙○○拍得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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