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仁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伍肆公克、驗後餘重零點肆伍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66號被告簡仁傑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1包(淨重0.454公克、驗後餘重0.4508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粉末狀物品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係毒品海洛因,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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