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鄭振仁 代理人 林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范揚坤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103年1月28│166,440元│LC0000000│││││作社竹北分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