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慶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淵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進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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