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劉浩君 被告 呂賢欽 上列被告呂賢欽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69號),經原告劉浩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游育倫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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