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政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循環利息之起迄日及其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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