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施添發 原告與被告 吳銘鴻黃明泰陳順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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