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友琮
盧佶顁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告 黃耀德
丁啟耕 戴琪福 許忠偉 高英旋 高春奎 胡理傑 王俊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盧佶顁以被告毀損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請求連帶賠償共計新臺幣5萬7,100元及其法定利息,雖本院就毀損部分刑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99年度訴字第561號),原應就原告盧佶顁上開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惟因原告盧佶顁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聲明如本院為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起訴狀第7頁),故原告盧佶顁此部分之請求,亦應一併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之。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川傑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正彬